主 旨:有關「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定標準,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5 年 8 月 25 日研商「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定義與認
定標準會議紀錄,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95 年 11 月 2 日經標一字
第 09500116470 號函辦理。
二、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
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
規格標示。本會 91 年 1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44060 號函
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
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
三、據上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95 年 11 月 2 日函表示,正字標記產品
驗證制度係產品持續符合驗證規範之管理制度,有關「正字標記之同
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
(一)「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 CNS 12681(
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3.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 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
(二)「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
)之產品檢驗報告書: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
3.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
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
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
四、各機關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或其同等品,如有認定上之疑義,可洽請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協助。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 本:立法委員羅世雄國會辦公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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