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關總評
分最高、序位第 1 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
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執行疑義,分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
說 明:一、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6 條最有利標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總評分最
高、序位第 1 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 2 家以上,且均
得為決標對象者,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採限制性招
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準用最有利標)
,如有 2 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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