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機關依本會訂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
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其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旨揭一覽表業經本會 95 年 3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89250
號令修正,針對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採
最有利標決標之規定,改採逐案核准。
二、依旨揭一覽表附記 2,採逐案核准者,可由機關彙整相同性質之數個
採購案或一定期間內之數個採購案 1 次報核,尚非指機關僅得以 1
次函報 1 件採購案之方式辦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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