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 ,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
主 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 ,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5 年 8 月 8 日北府採二字第 0950004286 號函。 二、來函所述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之條 件,例如「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68 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正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 本: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