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利民間團體協助政府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各機關辦理限以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建請考量其採購個案性
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免收取押標金
、保證金,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95 年 7 月 14 日台院福推字第
095008 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不限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以議價方
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準此,針對限以身心障礙者、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及社福團體為投標對象(包括議、比價)之採購,機關
可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減少社福團
體參與政府採購障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
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
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
副 本: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協會、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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