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機關(包括公立學校)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第 26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7 月 12 日台體(二)字第 0950102892 號書函。
二、旨揭採購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及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
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求,依本法第 26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本於權
責自行訂定。尚未包括非屬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稱「國家標準」
及「國際標準」之 HACCP、CAS 、GMP 。
三、爰來函說明二所述,建請機關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
辦理,於招標文件將 HACCP、CAS 、GMP 、ISO22000 等列為評選項
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本會 89 年 3 月 13 日(
89)工程企字第 89005195 號函釋併請查閱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
)
正 本: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