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 95 年 5 月 30 日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
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中央機關)」會議
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 件: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
業須知」說明會(中央機關)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5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1 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楊錫安處長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記錄:陳信瑞
伍、主席致詞:略。
陸、本會對與會人員所提疑義說明如下:
一、有關「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所稱異質採購,除政府採購法(以
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 條已
有規定外,機關得視個案特性與實際需求,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
就所列舉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
、財務計畫等各項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予以檢討分析,並
就其差異情形檢討歸納為「評選項目」,藉以區分不同廠商履約結果
之差異。
二、有關「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機關依該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仍屬最低標決標原則。
(二)有關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該作業須知第 10 點已有規定
,得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
(三)為利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稽核、查核依該作業
須知決標之採購,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新增欄位予以註
記。
三、有關「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
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準用該作業須知規定。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應參考該作業須知規定。
(三)該作業須知所稱「機關首長核定」,並無得授權之規定。惟上級機
關之核准,尚無強制須機關首長核定。
(四)有關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所應載明之事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 3 條已有規定,毋須評定廠商之優勝序位,並建議標
示各廠商投標文件之頁次,以利評選委員查閱;另依該須知第 6
點規定,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
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為提升初審意見之品質
,建議各機關於開標後應予工作小組充裕作業時間。
(五)關於機關首長得否不接受評選結果乙節,該須知第 8 點已有規定
。例如評選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發現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
差異,召集人卻拒絕處理,亦未記載於會議紀錄者,機關首長得不
接受該評選結果。
(六)有關建議增列評選委員程序外接觸之禁止規定乙節,本會訂頒「採
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 3 點已有規定。
柒、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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