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法務部 95 年 2 月 14 日反貪座談會建議事項:「同一工程之設計
及監造應由不同廠商為之,以避免監造廠商為設計錯誤而刁難施工廠
商。」。
二、鑒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
止之規定,茲整訂頒「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
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如附件,請貴機關確實依此斟酌社計監造之委
外事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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