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後續之處理
主 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 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 84 條規定 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2 月 21 日府秘採字第0950044276 號函。 二、茲提供意見如下:旨揭異議處理結果,如將原被誤判之廠商恢復為合 格廠商,並撤銷就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則應回復審標後之狀態, 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企劃處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