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函詢○○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出具之履約保證金
保證保險單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1 月 3 日府地劃字第 0950003497 號函。
二、來函所詢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是否有效乙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95 年 2 月 15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0009680 號函及附件
(諒同收悉,並公開於本會網站) 已有說明。
三、至於是否請廠商另覓履約保證乙節,因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有墊付金額
之限制,為確保機關於履約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應要求廠商依政府採
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方式,補足安定基金墊付限額外之保證金
。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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