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部為遵照立法院審查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5 項通案決
議,於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相關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37 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2 日經計字第 09403944040 號函(如附件
)。
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所揭立法院審查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5 項
通案決議,參照行政院秘書長 93 年 6 月 8 日院臺規字第 09300
85992 號函釋示,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為之通案
決議,依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
,從其規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爰上
開通案決議,應可認係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而有法律拘束力。
三、倘機關個案投標須知納入上開通案決議,予以規範屬該決議適用之廠
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者,依本法第 3 條規定,尚屬適
法。惟按來函說明二,貴部擬於 95 年度委辦計畫之投標須知增列之
相關規定,與前揭通案決議之內容有間,建議依該通案決議文字修正
。
四、至貴部如因個案需求,擬於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與該通案決議有關之
聲明事項,本會無意見。
正 本:經濟部
附 件: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經計字第 09403944040 號
主 旨:本部為遵照立法院審查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5 項通案決議,研
擬 於 95 年度辦理委辦計畫採購案件時,將「投標須知範本」第 77 及
78 條內容增列相關規範詳如說明二,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
之「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敬 請釋示會復。
說 明:一、旨揭第 15 項通案決議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自本(94)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
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之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
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 1
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之合計總額,違反本項
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
二、為遵照立法院決議,本部於辦理 95 年度委辦計畫採購時,擬將上開
決議有關廠商資格於「投標須知範本」第 77 條增列第(六)項「中
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僱用軍公教退休或資遣轉任之職
員者,其薪資超過委任第 1 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
加給)之合計總額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並於第 78
條「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上開聲明事項。
三、本部所研擬因應做法,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敬請儘速惠予釋
復。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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