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辦理電子領標於人工開標時檢驗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
面明細之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9 月 19 日府工土字第 0940124312 號函。
二、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
標繳費憑據之規定,有關招標文件應否明訂及開標時是否須檢驗領標
電子憑據乙節,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三、若要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已繳費領標,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電子領
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繳交者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通知廠
商提出說明。
四、經廠商說明後,應否判定為無效標乙節,建請依招標文件及上開規定
,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新竹縣政府主計室、新竹縣政府政風室、新竹縣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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