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22 條及第 52 條執行疑義,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3 月 23 日高市府工工字第 0940011844 號函。
二、關於來函說明 1,機關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原
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
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
召開議價會議。
三、來函說明 2,關於二家次低標廠商標價相同,如何決定由何者優先購
足數量乙節,本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已有規定。又其他合格廠商比減
價結果低於原最低標廠商報價,以該減價後之廠商報價為其決標價格
。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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