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司所轄北區分公司辦理「交通大樓多媒體簡報室暨國際會議廳
、集會堂建築裝修及音視訊工程」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
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4 年 3 月 4 日信總建字第 0940000386 號函。
二、茲提供下列意見:
(一) 招標文件未納入協商規定者,招標機關於評選過程中不得採行協商
措施。
(二) 採行協商措施時,如僅與序位第一之廠商協商,而未與其他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協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第 2 款規
定。
(三) 價格納入評分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16
條之規定,價格所佔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 20 %。
(四) 所稱廠商之標價單,於評選過程中即應開啟並納入綜合評選。
(五) 來函附件招標文件規定第一階段評選採票選法,票選前三名廠商始
得進入第二階段評選,屬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不得採行。本
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規定請查閱。
(六) 爾後辦理涉及最有利標之採購,建議由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為
之。
(七) 另請查閱本辦法第 22 條規定。
三、請將本函轉知 貴公司各採購單位,並請勿再犯相同錯誤。
正 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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