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之適用疑義,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依據 93 年 11 月 2 日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與地方政府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業務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有關「偽造、變造」之
定義,應依本法之立法意旨認定,例如,以廠商自己名義所製作之文
書,然與真實不符者,雖為有權限之人所製作,非刑法上之偽造、變
造,仍違反本法;又如,廠商所檢送或出具之文書,雖非以其自己名
義所製作,然係其為不實之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資料,致使公務員或從
事業務之人,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亦
違反本法。行政法院 59 年 1 月 8 日判字第 1 號「考試法第
14 條第 3 款所稱偽造變造證件,無論係其自行偽造變造證件之內
容,或使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該證件之上,均有該條款之適用」,可
資參照 (50 年 10 月 26 日判字第 79 號判例同參) 。
三、前揭第 4 款所稱「履約相關文件」,凡是廠商依採購契約規定履約
所應提供之文件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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