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所詢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北府工採一字第0930002723
1號函。
二、來函所提建請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
條第五項乙節,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北區
國稅審四字第○九三一○一四七三一號函,略以:「...亦有非設
立登記之營業人,臨時使用統一發票,領用統一發票購證之情形,是
尚難以取得統一發票購票證,即據以推斷業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准設立...建請貴府函請該營業人補正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是以
,該標準第三條第五項條文並無修正之必要;而招標文件中有關廠商
營業稅繳稅證明之規定,仍請依該標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之。
正 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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