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請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三
月三日「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
紀錄 (如附件) 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院臺經字第○九三○○一五一二七號
函辦理。
附 件: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點:本院貴賓會議室
主持人:陳主任委員美伶傅代組長安平
出列席人員: (如附件簽到簿)
結論:
一、經查政府採購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
明確之規定。以總包價法計算者,應以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
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時,方可採用,如得標廠商完成履約事項後
,機關應即照事先約定之契約價金全數給付廠商,故機關不應於契約
中要求繳回經費節餘款,以符公平原則;至於經費核銷程序,得以總
額單證核銷驗收結案,毋需檢附所有單證核銷各項費用,亦無節餘款
繳回問題。另得標廠商未依約履行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二條定有明文,與是否採總包價法無涉。
二、「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所定之計價方式,除採總包價法計費者外,實務上有兼採之情形
,兼採二種以上之計價方式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註明係採用總
包價法及其他計價方式,並載明其採用不同計價方式之項目,俾資明
確。
三、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
圍及內容,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 (包
括契約稿) 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
所有單證。
四、本案建議由本院工程會通函各機關,於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依上開
結論辦理,並將會議紀錄分送與會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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