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者,請注意經濟
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授標字第09320050070號函釋規定 (如
附件)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消保督字第09300
00619號函辦理。
附 件:經濟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經授標字第○九三二○○五○○七○號
主 旨:請轉知所屬採購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採購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本部標準檢驗
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二、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請轉知所屬應施檢驗商品
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
符合性聲明書) ,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
三、隨函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式樣及認識應施檢驗商品宣導卡 (共五頁
) 。
四、應施檢驗商品品目,可至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查詢 (http://www.bs
m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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