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惟如因此有減
少契約價金情形者,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除;其有增加契約價金情形者,
應由廠商負責該增加之價金,以符公平合理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轄) 機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
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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