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
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
,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九二○○六○九八
二○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
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程 (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
及工程地質) 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
、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二 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
,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
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 (包括
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 」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
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辦
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
、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
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 (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秘書處 (請刊
登本會公報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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