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來函所詢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進場材料與成品之所有權
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院錦民義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
三四號函。
二 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如參考本會訂頒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其進場材料與成品已辦理
估驗付款,雖難謂即由機關取得該所有權,惟其原所有權人亦未必對
該等物品仍具有所有權。另機關是否得就已估驗付款部分,主張上開
進場材料與成品之留置權或占有之保護,併請酌參。
三 前揭範本可至本會網站 (www.pcc.gov.tw/政府採購/子法及相關規
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下載,本 (九十二) 年六月併有修訂版本
。
正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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