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競標之採購,應
切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規定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俾增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院臺內字第0920038268號函轉立法
院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台立院議字第0920050821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