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 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 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屏府政查字第0920103311號 函。 二、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如將旨揭條文全文照錄,廠商得自行擇一 為應附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機關僅擇定其一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亦可;至於所述證件封第十二點規定需檢附「非拒絕往來戶或最一年 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影本」,尚無不可,惟應依旨揭條 款有關「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規定,載明出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