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
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
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一 依據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六四
一號函送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研
商會議紀錄三、提案二決議辦理。
二 為落實旨揭條文之立法意旨,現行作業係得標廠商於請款時,應將僱
用或代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採購機關查核以憑支付契約價金,惟鑒
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分別明定,且本會已
配合完成建置執行旨揭條文規定所需相關資料之查詢列印功能,供各
代金收繳主管機關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爰為旨揭作業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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