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
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附 件: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
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星期五) 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會議地點:本會第三會議室
三、主持人:楊處長錫安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討論:略
六、會議決議: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如次:
(一) 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
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
(二) 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
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
得為大陸地區。
(三) 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
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 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
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
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 (例如維修、保養等) 之問題,除所涉及
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
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
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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