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函詢台南縣後○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
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農授中字第○九一一○一九八一九號
函。
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
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無
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
三 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
更正部分實質上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
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
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圍,
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上字第二○五
五號判例參照) 。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
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七四五號函
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
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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