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九一) 委瓦服字第九一
○九○三○○一號函送「原住民造林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之結
論 (八) 辦理。
二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
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例如:原住民勞動合作社) 採限制性招標辦
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
。
三 又因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招標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
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衡酌採購案性
質及業務需要自行核定,並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招標文件
規定之條件,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準此,原住民合作社得
承攬機關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案之方式,與一般廠商無異,尚無優惠措
施,又其是否可參與機關工程案之投標,仍應視是否符合個案招標文
件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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