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會擬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
條規定,將谷○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
明再行查察。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雲水工字第一○七七九八號函。
二 貴會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如欲將旨揭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應以符合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為限;如屬以自有財源辦理採
購者,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適用。
三 本案經 貴會查察後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者,請於更改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暫存區資料後,再行通
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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