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 101 年 8 月 10 日全
國工技顧字第 1010054 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
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 件: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
│項次│業界反映機關不當情事 │工程會意見 │
├──┼────────────┼──────────────┤
│一 │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 │
│ │分比法計費,但服務項目卻│ │
│ │包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 │
│ │評選及計費辦法中服務項目│ │
│ │所未包含者,且未另計價,│ │
│ │如: │ │
│ │1.要求廠商提供影印機、桌│1.機關督導工程及聯絡使用之影│
│ │ 上型電腦、筆記電腦、 │ 印機、桌上型電腦、筆記電腦│
│ │ PDA 行動電話(含門號)│ 、PDA 行動電話(含門號),│
│ │ 供業主督導工程及聯絡。│ 屬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
│ │ │ ,非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 │ │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
│ │ │ 服辦法)所訂之委託事項。 │
│ │2.要求廠商提供車輛及油料│2. 同上。 │
│ │ ,供機關使用。 │ │
│ │3.要求廠商提供現場觀摩活│3.機關如要求廠商協助提供現場│
│ │ 動或教育訓練。 │ 觀摩活動或教育訓練,其服務│
│ │ │ 費用應另予考量。 │
├──┼────────────┼──────────────┤
│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機關於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要│
│ │用百分比法計費,但要求廠│求受託廠商提供技術人員常駐機│
│ │商提供技術人員常駐機關辦│關辦公,供機關指揮,不應從事│
│ │公,供機關指揮,從事非相│非相關委託案件之工作。 │
│ │關委託案件之工作,招標文│ │
│ │件中亦未說明駐點人員之主│ │
│ │要工作任務為何,且未給予│ │
│ │費用。 │ │
├──┼────────────┼──────────────┤
│三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總包價│同項次一及項次二之意見。 │
│ │法計費,惟服務費用單價表│ │
│ │中並未有指派人員由機關指│ │
│ │揮,或需提供相關財物(如│ │
│ │電腦、智慧型行動電話、車│ │
│ │輛、油料)供業主使用,但│ │
│ │業主於契約中註明需提供前│ │
│ │揭人員或財物供業主指揮或│ │
│ │使用,顯不公平。 │ │
├──┼────────────┼──────────────┤
│四 │機關自辦監造案件,但於設│機關自辦監造案件,如擬將施工│
│ │計契約將施工時之施工計畫│階段之施工計畫、假設工程、計│
│ │、假設工程、計算書及替代│算書及替代工法等審查工作,以│
│ │工法等原監造技術服務之審│及施工階段之會勘、協助公聽會│
│ │查工作,以及施工之會勘、│、說明會及民眾陳情案處理等工│
│ │協助公聽會、說明會及民眾│作,委請設計廠商協助辦理,應│
│ │陳情案處理等工作,均列為│就個案實際委辦情形,估算該部│
│ │服務範疇,但未給予相對之│分之服務費用,一併納入委託契│
│ │服務費用。 │約給付,以符實際。 │
├──┼────────────┼──────────────┤
│五 │機關將用地取得或排除居民│依技服辦法辦理之委託技術服務│
│ │抗爭等需公權力介入之工作│採購契約,對於機關用地取得或│
│ │,完全委交由技術服務廠商│排除居民抗爭等需公權力介入之│
│ │辦理。 │工作,機關不應完全交由技服廠│
│ │ │商辦理,但得於契約約定技服廠│
│ │ │商提供協助事項。 │
├──┼────────────┼──────────────┤
│六 │技術服務契約,機關常有付│1.關於技術服務契約之付款期程│
│ │款期程與進度差異甚大;或│ ,查本會訂頒「公共工程技術│
│ │遲延付款之情形。 │ 服務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 │ │ 款至第 3 款、附件ㄧ及附件│
│ │ │ 二,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
│ │ │ 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至│
│ │ │ 第 3 款已有載明。 │
│ │ │2.招標文件所載付款期程如有欠│
│ │ │ 妥適,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
│ │ │ 41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儘│
│ │ │ 速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3.至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期限,│
│ │ │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
│ │ │ 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 │ │ 」第 9 點載明:「工程款項│
│ │ │ 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
│ │ │ 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
│ │ │ 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
│ │ │ 定辦理:(一)估驗計價者,│
│ │ │ 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
│ │ │ (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
│ │ │ 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
│ │ │ 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 │ │ 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
│ │ │ 收合格後,應於五日內開具結│
│ │ │ 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 │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
│ │ │ 日內付款。財物及勞務採購款│
│ │ │ 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準│
│ │ │ 用前項之規定。」第 11 點載│
│ │ │ 明:「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
│ │ │ 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
│ │ │ 督,並應指派人員做定期或不│
│ │ │ 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檢查或│
│ │ │ 抽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
│ │ │ ;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
│ │ │ 情事者,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
│ │ │ 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規定│
│ │ │ 糾正或懲處。」本會並以 97 │
│ │ │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
│ │ │ 09700438151 號函(公開於本│
│ │ │ 會網站)各機關略以,機關人│
│ │ │ 員如拖延驗收程序,致廠商未│
│ │ │ 能依期限及相關規定完成領款│
│ │ │ 程序,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
│ │ │ 準則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
│ │ │ 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
│ │ │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
│ │ │ 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
│ │ │ 定;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部分│
│ │ │ 先行使用之必要者,依同法施│
│ │ │ 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應先就│
│ │ │ 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 │ │ 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
│ │ │ 保固期間,避免影響廠商權益│
│ │ │ 。 │
│ │ │4.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
│ │ │ 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8 款已│
│ │ │ 載有:「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
│ │ │ 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 │ │ ,乙方投訴對象:(一)甲方│
│ │ │ 之政風單位;(二)甲方之上│
│ │ │ 級機關;(三)法務部廉政署│
│ │ │ ;(四)採購稽核小組;(五│
│ │ │ )採購法主管機關;(六)行│
│ │ │ 政院主計總處。」 │
│ │ │5.另本會前以 100 年 10 月 │
│ │ │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3982│
│ │ │ 30 號函頒「機關辦理工程採│
│ │ │ 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
│ │ │ 通知各機關,避免發生延遲付│
│ │ │ 款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