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7 期 32720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8 期 4 頁
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 26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