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
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
管機關予以懲戒,請 查照並轉知所轄 (屬) 機關。
說 明:一、依技師法第 19 條、第 39 條及第 41 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時如有
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對於委
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應盡之義務等情事,應付懲戒。另依建
築師法第 17 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
,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
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
,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違反上開規定者,得依同法第 45 條及
第 46 條規定懲戒。 (相關法規整理如附件 1)
二、爰請依上開規定確實檢討提供技術服務者之責任,其有違規定者,應
移送懲戒,執業技師部分,送本會辦理;開業建築師部分,送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三、檢附移送懲戒定型函稿如附件 2,併請參考。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
會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企劃處 (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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