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府擬逕洽本會委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代訓機構包班辦理訓
練事宜,是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之規範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府發字第0930023796號函。
二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採
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 辦理。本
會係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公開徵選合格
之代訓機關 (構) 。機關爰得依需求條件逕洽適合之代訓機關 (構)
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事宜。
正 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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