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行函詢公家機關冷氣採購案(非工程案)是否受限於冷凍空調業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 95 年 12 月 18 日函轉 貴行 95 年 12 月
13 日一欣字第 95-10 號函辦理。
二、依本條例規定,如從事本條例第 3 條第 1 項之事業且非屬第 3
條第 3 項之排除適用範圍時,須受本條例之規範,其範圍內容詳細
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適用之範圍,依本條例第 3 條第 1 項:「本條例所稱冷
凍空調業,係指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
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規劃
、設計、監造、鑑定、檢驗、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
目之事業。」
(二)排除適用範圍規定,依本條例第 3 條第 3 項:「第 1 項設備
,非供公眾使用者,其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不受本條
例規範。」,前述所稱簡易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本
條例第 3 條第 3 項所稱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指就
單一主機在 10 冷凍噸以下或 5 馬力以下之設計、監造、安裝或
保養。」
正 本:○○冷氣電機行
副 本:立法委員劉文雄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中部辦公室、台灣
區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電器公會、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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