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蘇明雄」先生為本縣傳統工藝美術-木偶雕刻保存者。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七條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六條辦理。
公告事項:一、名稱:木偶雕刻。
二、分類:傳統工藝美術-木工藝。
三、保存者:蘇明雄先生。
四、登錄理由:
(一)雕藝精湛,造型反映時代特色。
(二)國內重要木偶雕刻,藝師具傳習能力。
(三)兼具傳統與現代戲偶技藝美感。
(四)根據文資法第 59 條規定登錄。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屏府文藝字第 09901
592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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