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各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
缺或一般差假期間,經核派代理該職務之其他職務人員其待遇如何支給一
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雲林縣政府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府人給字第 0961203687 號
函及彰化縣政府同年月 9 日府人三字第 0970006498 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
…(第 2 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第 3 項)……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
隨時離職。……。」準此,民國 96 年 7 月 13 日以後,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主管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
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外,其總數二分之一係得列政務職,其職務
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並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
同離職。又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
」規定,其月支待遇係照簡任第 12 職等年功俸 4 級人員待遇(俸
額新臺幣(以下同)51,480 元、專業加給 35,620 元、主管職務加
給 25,700 元,合計 112,800 元)支給。
三、復查內政部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台內民字第 0960196568 號函規
定略以,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其職務出缺期間,除該機關組織法規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
,得由縣(市)長指派本機關其他職務人員代理;一般差假期間,得
按該機關(單位)所置職務順序代理。至政務職之主管或首長辭職與
代理程序事項,請各地方政府參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於各該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中明定。另查本局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90 局給字第 030584 號函復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略以,該會主任秘書(常任人員)奉准代理該會副主任委員(政
務人員,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期間,依行政院民國 84 年 10 月 7
日台 84 人政給字第 36408 號函規定,按本職(主任秘書)標準支
給俸額;至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則改按副主任委員標準支
給。又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
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
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
職務之職等支給。是以,本案各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或一般差假期間,經依該機關組織法
規規定或由縣(市)長依權責核派代理該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
之其他職務人員,其待遇之支給,除按其本職標準支給俸額外,得在
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代理職務標準支給加給。
正 本:各縣市政府
副 本:銓敘部、內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