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
效,適用民法第 126 條請求權時效 5 年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98)年 12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0980090
533 號函以,勞工年終考核及其獎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等事項,勞動基
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未有特別規定。
二、復查法務部本年 12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50108 號書函略以,
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
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友既適用勞基法,其與機關間係屬
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工友年終
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如勞基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應
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三、再查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
他 1 年或不及 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綜上,勞基法並未就勞工年終考核及其獎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等事項有
特別規定,且工友與機關間屬私法僱傭關係,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茲以工友之年終考核獎金,係機關每年依所評定之年終考核結果給付
予工友之獎金,性質上較接近 1 年期之定期給付債權,應適用民法
第 126 條有關 1 年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
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
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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