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4 期 519 頁
桃園縣準用「召集規則」第 29 條第 2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召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