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川華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6 年度汽車定
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川華汽車有限公司等 96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
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委託廠商名冊及委託業務(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本所暨本所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市監理站、
新營監理站、麻豆監理站及台南監理站等處公告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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