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係指股份所有權移轉
,方有適用。依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之「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
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是以關於精省後,該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三
項規定,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者,係屬管理機關之變更,
自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當然解任規定之適用。至是否改派董監事
乙節,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
派補足原任期,合先敘明。
二 所詢說明二之問題,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疑義及其權責部分,宜
請逕向該局洽詢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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