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訂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附 件: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一、為使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輔導所屬中、小學
校及所屬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政府輔導學校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 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 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織
及運作,由地方政府定之。
五、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
由地方政府納入代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一) 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二) 水電費 (依全校比例分擔) 、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三) 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四)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五) 廚工人事費。
七、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廚工之資格條件、上班時間、廚工與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等,由
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八、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及相關
報表,其報表格式及內容,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
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一、地方政府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但捐款
者已指定對象,其用途具體明確,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並能
迅速辦妥者,得在不任意變更用途情形下,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學
校。
十二、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 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 造具印領清冊,並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
十三、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
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
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前項結餘款之管控機制,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十四、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地方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
訂相關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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