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有關「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15 條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4 年 7 月 7 日府教體字第 0940121610 號函。
二、有關投標廠商之資格,採購機關應本權責依政府採購法第 8 條暨相
關法令妥為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旨揭「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15 條文
義,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除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
標誌認證者之外,應係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或「評鑑
」為衛生優良者。該辦法未限定僅有經「評鑑」優良者始能供應學校
團膳。
四、至於配合本辦法之實施,如何針對貴市供應學校盒餐或團膳之相關業
者建立稽查、抽驗、評鑑之機制,應請貴府本權責督導所屬機關規劃
辦理。
正 本:台中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體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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