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
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海關對於進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如發現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
變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仍依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十
九日台財關第七五○五三三八號函及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關第
七七○○二七三○六號函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以求程序周
延。
二 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
(一) 適用範圍:貨物不論是否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
別,均有適用。
(二) 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
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
(三) 延續性: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須同時考量進口期間及進口次數。
亦即進口行為需具有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
而定。
三 為利於海關執行,減少爭訟,且基於保障業者權益之考量,此類本部
核定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案件,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
第二項第二款暨第一六○條第二項規定以令發布之,並登載於本部公
報,改列之稅則號別自發布令之日起生效。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進
口貨品,在海關發現後報部至本部核定發布前,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
既往,在稅率之適用方面,由海關依進口貨物之原稅則稅率辦理,以
符法律安定性。
四 為有利業者進口成本估算並確保稅收,海關於發現進口貨物所歸列之
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別時,儘速函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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