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
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
說 明:二 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二條規定,村里係鄉 (鎮、市、區) 內之編組,同
法第五條第三項明定:「村、里設村、里辦公處」,惟同法第四十二
條並未明定村、里辦公處之組織規程事宜。是以,村、里辦公處本身
並無獨立之預算,係鄉 (鎮、市、區) 公所之內部單位,非屬獨立組
織之政府機關,故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
尚無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適用。惟如捐贈當地鄉、
鎮、縣轄市公所、區公所,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應屬對政府之
捐贈,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或同法第三
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或營利事業之費
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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