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52 期 34538 頁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有關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 前之規定,桃園縣自 100.01.01 日起生效準用公共債務法之直轄市相關 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十條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