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條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三條「雇
主責任險」可否以「團體保險」及「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替代之,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五九一二○號函轉 貴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元科字第○九二
○○二六號函辦理。
二 按「責任保險」與「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及保險利益均不同,因此其契約性質有別。現行市場銷售之「雇主意
外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
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
,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顯與一般團體傷害保險或團體
定期人壽保險之商品保障內容不同,兩者究可否替代抵充之,尚非屬
本部職權,宜探究旨揭契約範本所規範招標廠商應投保「雇主責任險
」之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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