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義民參案件,履約期
間土地租金減收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11 月 14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63132081 號函。
二、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
、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
,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
定。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15 條規定,公共建設所
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
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
使用。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本部業會同內政部訂
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下稱租金優惠辦法),據以執行。
四、所詢依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義民參案件,既非促參法辦理,即非
屬租金優惠辦法規範範疇,所涉租金收取事宜應由貴府本權責依相關
規定核處。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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