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承詢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
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資料內容有無異同乙節,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7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280170 號函。
二、查依本所報奉中央銀行核備之「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 13
點第 1 款「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
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及第 2 款「不具法人人格之行
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
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之規定,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
,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內容應完全一致。
三、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依上開須知規定,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應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
錄證明代之。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經濟部工業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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