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工作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
作實施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
施要點
壹、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貳、目的:
充實特教資源中心資源、推動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加強輔導
在家教育學生、落實鑑輔會功能、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
專業及交通服務、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肆、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及相關說明如下表:
┌────┬───────────────┬───────┐
│補助項目│ 補 助 基 準 及 原 則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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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加強│ ) 政府應設置特教資源中心,│ 二十八日之│
│ 直轄│ 並加強對學前特教之支援服務│ 全國特教通│
│ 市、│ 。 │ 報系統接受│
│ 縣 (│二、補助基準: │ 特教服務身│
│ 市) │ (一) 依據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接│ 心障礙學生│
│ 政府│ 受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 人數核算。│
│ 特殊│ 數,按每一學生基數二千元│二、每年一月核│
│ 教育│ 核計,以萬元為單位。其計│ 定,各直轄│
│ 資源│ 算之總數,未達一百萬元者│ 市、縣 (市│
│ 中心│ 以一百萬元計。 │ ) 政府應出│
│ 功能│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以│ 具納入預算│
│ 經費│ 特教輔導團或依特教發展特│ 證明及領據│
│ 。 │ 色有效運用本項經費。 │ 請款。其中│
│ │三、經費用途:總額五分之三為資│ 資本門經費│
│ │ 本門,另五分之二為經常門。│ ,應請依政│
│ │ │ 府採購法完│
│ │ │ 成採購程序│
│ │ │ 後,檢附合│
│ │ │ 約、收據請│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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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專業│ ) 政府應設置身心障礙教育專│ 二十八日之│
│ 團隊│ 業團隊,服務範圍應含學前特│ 全國特教通│
│ 專業│ 教。 │ 報系統接受│
│ 人員│二、專業人員補助基準: │ 特教服務身│
│ 及助│ (一) 以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接受│ 心障礙學生│
│ 理人│ 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人數核算。│
│ 員經│ 為計算依據。 │二、每年一月核│
│ 費。│ (二) 學生人數未滿一百人者,補│ 定,各直轄│
│ │ 助一百八十萬元;一百人以│ 市、縣 (市│
│ │ 上未滿三百人者,補助三百│ ) 政府應出│
│ │ 萬元;三百人以上者,補助│ 具納入預算│
│ │ 三百六十萬元。 │ 證明及領據│
│ │ (三)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需要聘用│ 請款。 │
│ │ 專任或兼任專業人員。 │ │
│ │ 1.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鐘│ │
│ │ 點費支給數額: │ │
│ │ (1) 醫師:每小時一千元。│ │
│ │ (2)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
│ │ 師、臨床心理師、社會│ │
│ │ 工作師及經公務人員高│ │
│ │ 等考試及格之語言治療│ │
│ │ 師、聽力師等,每小時│ │
│ │ 八百元。 │ │
│ │ (3) 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及│ │
│ │ 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含│ │
│ │ 社會工作人員) ,每小│ │
│ │ 時六百元。 │ │
│ │ 2.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三│ │
│ │ 千二百元為限。但偏遠地│ │
│ │ 區 (澎湖縣、金門縣及連│ │
│ │ 江縣) ,每人每日最高以│ │
│ │ 不超過四千八百元為限。│ │
│ │ (四)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需要支用│ │
│ │ 於購買服務。 │ │
│ │三、教師助理員補助基準: │ │
│ │ (一) 學生人數未滿一千人者,補│ │
│ │ 助一百二十萬元;一千人以│ │
│ │ 上未滿二千人者,補助二百│ │
│ │ 萬元;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 │
│ │ 人者,補助二百四十萬元;│ │
│ │ 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 │
│ │ 補助四百萬元;六千人以上│ │
│ │ 者,補助四百八十萬元。 │ │
│ │ (二) 本經費得依實際需要支用於│ │
│ │ 購買服務。 │ │
│ │ (三) 本項補助進用教師助理員之│ │
│ │ 工作內容,應依「特殊教育│ │
│ │ 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
│ │ 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其經│ │
│ │ 查證有不符上該規定者,本│ │
│ │ 項補助經費全數繳回教育部│ │
│ │ 。 │ │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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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一、補助條件:應設置特教行政專│一、以每年五月│
│ 直轄│ 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 二十八日之│
│ 市、│二、補助基準: │ 全國特教通│
│ 縣 (│ (一) 每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報系統接受│
│ 市) │ 補助基數為九十萬元。 │ 特教服務身│
│ 政府│ (二) 學生人數二百人以上未滿四│ 心障礙學生│
│ 辦理│ 千人者加五萬元;四千人以│ 人數核算。│
│ 特教│ 上者加十萬元。 │二、每年一月核│
│ 行政│ (三) 為平衡城鄉差距,臺東縣、│ 定,各直轄│
│ 業務│ 金門縣、澎湖縣等離島地區│ 市、縣 (市│
│ 費。│ 各增加二十萬元;高雄縣、│ ) 政府應出│
│ │ 屏東縣等各增加十萬元;彰│ 具納入預算│
│ │ 化縣以南縣市、花蓮縣及連│ 證明及領據│
│ │ 江縣等各增加五萬元。 │ 請款。 │
│ │ (四) 本項經費可用於差旅費。 │ │
│ │ (五) 本項經費含各縣市辦理通報│ │
│ │ 系統業務經費十萬元,需專│ │
│ │ 款專用。 │ │
│ │ (六) 未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 │
│ │ 轉銜服務通報 (接受) 者,│ │
│ │ 依未通報 (接受) 個案數扣│ │
│ │ 減本案核定數,每一案扣減│ │
│ │ 一千元。所稱未通報個案數│ │
│ │ 之計算,係以每年三月三十│ │
│ │ 一日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
│ │ ) 特教通報網查核資料為準│ │
│ │ 。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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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一、補助條件: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一、以每年五月│
│ 辦理│ 需求提供巡迴輔導。 │ 二十八日之│
│ 巡迴│二、補助基準: │ 全國特教通│
│ 輔導│ (一) 以直轄市、縣 (市) 在家教│ 報系統在家│
│ 教師│ 育及學前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教育及學前│
│ 交通│ 為計算依據。 │ 身心障礙學│
│ 費。│ (二) 本項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如│ 生人數核算│
│ │ 下:每次巡迴輔導交通費 (│ 。 │
│ │ 除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二、每年一月核│
│ │ 及澎湖縣輔導每次輔導以三│ 定,各直轄│
│ │ 百元計外,其餘各縣市輔導│ 市、縣 (市│
│ │ 每次輔導以二百元計。) 乘│ ) 政府應出│
│ │ 以學生人數,再乘以每週輔│ 具納入預算│
│ │ 導次數 (以二次計) ,再乘│ 證明及領據│
│ │ 以一學年輔導週次數 (以三│ 請款。 │
│ │ 十二週計) 等於總數。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本項經費│ │
│ │ 可綜合運用,由各直轄市、縣│ │
│ │ (市) 政府依差旅規定及實際│ │
│ │ 巡迴輔導學生日數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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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一、補助條件:應於寒、暑假或週│一、以每年五月│
│ 辦理│ 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二十八日特│
│ 教師│二、補助基準: │ 教統計年報│
│ 特殊│ (一) 以直轄市、縣 (市) 特教教│ 特教教師人│
│ 教育│ 師人數 (特教合格教師、特│ 數及教育統│
│ 專業│ 教班之一般合格教師、特教│ 計普通班教│
│ 知能│ 班之代理教師等合計,以全│ 師人數為計│
│ 研習│ 國特教通報系統資料為準) │ 算基準。 │
│ 經費│ ,加普通班教師總人數之二│二、每年一月核│
│ 。 │ 分之一為計算依據,按每一│ 定,各直轄│
│ │ 教師基數三百元核計,以萬│ 市、縣 (市│
│ │ 元為單位。 │ ) 政府應出│
│ │ (二) 依前款規定計算,未滿三十│ 具納入預算│
│ │ 萬元者以三十萬元計算;二│ 證明及領據│
│ │ 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皆以二│ 請款。 │
│ │ 百五十萬元計算。 │三、各種研習參│
│ │ (三) 每年度辦理重點,由本部另│ 加人員應包│
│ │ 定之。 │ 含:特教學│
│ │三、本項經費包含早期療育學前特│ 校、高職特│
│ │ 教宣導經費。 │ 教班、資源│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班、國中、│
│ │ │ 國小、學前│
│ │ │ 特教班、幼│
│ │ │ 稚園 (機構│
│ │ │ ) 、普通班│
│ │ │ 教師、專業│
│ │ │ 人員、行政│
│ │ │ 人員及學生│
│ │ │ 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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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依教育統計│
│ 辦理│ ) 政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 國民教育階│
│ 特教│ 定及輔導就學委員會。 │ 段學生總人│
│ 學生│二、補助基準: │ 數計算。 │
│ 鑑定│ (一) 依教育統計國民教育階段學│二、每年一月核│
│ 、安│ 生總人數計算。 │ 定,各直轄│
│ 置、│ (二) 補助基準: │ 市、縣 (市│
│ 輔導│ 1.補助基數為三十萬元。 │ ) 政府應出│
│ 相關│ 2.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 具納入預算│
│ 工作│ 補助三十萬元;一萬人以│ 證明及領據│
│ 經費│ 上未滿五萬人者,補助八│ 請款。 │
│ 。 │ 十萬元;五萬人以上未滿│ │
│ │ 十萬人者,補助九十萬元│ │
│ │ ;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 │
│ │ 人者,補助一百三十萬元│ │
│ │ ;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 │
│ │ 萬人者,補助一百八十萬│ │
│ │ 元;四十萬人以上者,補│ │
│ │ 助二百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可依各直│ │
│ │ 轄市、縣 (市) 政府需求支用│ │
│ │ 於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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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一、補助條件:應提供身心障礙學│一、補助交通車│
│ 身心│ 生交通服務。 │ 之優先順序│
│ 障礙│二、補助基準: │ : │
│ 學生│ (一) 補助汰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1.離島、偏│
│ 交通│ 車經費,每年總金額不超過│ 遠縣 (市│
│ 車及│ 二千萬元,標準如下: │ ) 交通車│
│ 交通│ 1.大型車每輛四百萬。 │ 已屆齡,│
│ 服務│ 2.中型車每輛二百六十三萬│ 年限最久│
│ 經費│ 。 │ 者,汰舊│
│ 。 │ 3.小型車每輛五十五萬元。│ 換新第一│
│ │ 4.昇降梯每部二十四萬元。│ 優先。 (│
│ │ 5.各會計年度如有調整,依│ 近三年內│
│ │ 調整後之新標準辦理。 │ 未向本部│
│ │ 6.經費用途:資本門。 │ 申請補助│
│ │ (二)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 汰舊換新│
│ │ 經費 │ 者,再列│
│ │ 1.依國民教育階段重度及極│ 為本項之│
│ │ 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計│ 優先。) │
│ │ 算。 │ 2.因身心障│
│ │ 2.每名學生每月補助五百元│ 礙學生人│
│ │ ,一年以九個月計算。 │ 數增加必│
│ │ 3.本項補助經費由直轄市、│ 須添購新│
│ │ 縣 (市) 政府依實際需要│ 交通車者│
│ │ 使用。 │ ,列第二│
│ │ 4.經費用途:經常門。 │ 順位。 (│
│ │ │ 近三年內│
│ │ │ 未向本部│
│ │ │ 申請補助│
│ │ │ 新購車者│
│ │ │ ,再列為│
│ │ │ 本項之優│
│ │ │ 先。) │
│ │ │ 3.本部不補│
│ │ │ 助交通車│
│ │ │ 駕駛人事│
│ │ │ 經費,凡│
│ │ │ 申請購置│
│ │ │ 交通車者│
│ │ │ ,均須事│
│ │ │ 先經各直│
│ │ │ 轄市、縣│
│ │ │ (市) 之│
│ │ │ 財、主單│
│ │ │ 位同意編│
│ │ │ 列該交通│
│ │ │ 車人事費│
│ │ │ 。 │
│ │ │二、補助交通服│
│ │ │ 務費依每年│
│ │ │ 五月二十八│
│ │ │ 日特教統計│
│ │ │ 年報國民教│
│ │ │ 育階段重度│
│ │ │ 及極重度身│
│ │ │ 心障礙學生│
│ │ │ 人數計算。│
│ │ │三、經常門經費│
│ │ │ 每年一月核│
│ │ │ 定,各縣市│
│ │ │ 政府應出具│
│ │ │ 納入預算證│
│ │ │ 明及領據請│
│ │ │ 款。資本門│
│ │ │ 經費核定後│
│ │ │ ,應請依政│
│ │ │ 府採購法完│
│ │ │ 成採購程序│
│ │ │ 後,檢附合│
│ │ │ 約、收據請│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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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一、補助條件:辦理全國特教學生│每年一月核定,│
│ 彙辦│ 通報系統事務。 │各直轄市、縣 (│
│ 身心│二、補助基準: │市) 政府應出具│
│ 障礙│ 補助特殊教育通報網路系統經│納入預算證明及│
│ 學生│ 費五百萬元。 (人事費及業務│領據請款。其中│
│ 通報│ 費四百二十萬元、設備費八十│資本門經費,應│
│ (含│ 萬元) │請依政府採購法│
│ 出版│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完成採購程序後│
│ 特教│ │,檢附合約、收│
│ 統計│ │據請款。 │
│ 年報│ │ │
│ ) 經│ │ │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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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一、補助條件:特教行政評鑑績優│一、以前一年特│
│ 地方│ 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教行政評鑑│
│ 政府│二、補助基準: │ 績效報告評│
│ 特殊│ (一) 以前一年特教行政評鑑績效│ 估結果為獎│
│ 教育│ 報告評估結果為獎勵依據,│ 勵依據。 │
│ 行政│ 每二年辦理一次。 │二、核定後備據│
│ 績優│ (二) 成績特優者獎勵一百萬元、│ 具領。 │
│ 者。│ 優等者獎勵五十萬元、甲等│ │
│ │ 者獎勵二十萬元。 │ │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應用於特│ │
│ │ 教相關行政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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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一、補助條件:新增班級應經各直│一、應於每年九│
│ 新設│ 轄市及縣 (市) 政府核准設立│ 月三十日以│
│ 學前│ (含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 前由直轄市│
│ 身心│ 託設置者) 。 │ 及縣 (市) │
│ 障礙│二、補助基準: │ 政府彙整核│
│ 特教│ (一) 各直轄市及縣 (市) :每班│ 准設立公文│
│ 巡迴│ 五十萬元。 │ 影本及相關│
│ 輔導│ (二) 離島地區:每班七十萬元。│ 資料提出申│
│ 班、│三、經費用途:資本門五分之三、│ 請。 │
│ 資源│ 經常門五分之二。 │二、依實際申請│
│ 班經│ │ 案件核定。│
│ 費。│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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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一、補助條件:立案私立幼稚園 (│一、各直轄市、│
│ 勵│ 機構,含直轄市、縣 (市) 委│ 縣 (市) 符│
│ 招│ 託設立者) 應招收經鑑輔會安│ 合申請資格│
│ 收│ 置之三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身│ 人數資料應│
│ 身│ 心障礙兒童,並提供學前特殊│ 於截止期限│
│ 心│ 教育。 │ 前鍵入特殊│
│ 障│二、補助基準:每招收一名兒童,│ 教育學生通│
│ 礙│ 就讀一學期補助五千元。同一│ 報系統: │
│ 兒│ 兒童上下午就讀不同幼稚園 (│ 第一學期:│
│ 童│ 機構) 者,應擇一申領。 │ 每年十月三│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十日一前截│
│ │ │ 止。 │
│ │ │ 第二學期:│
│ │ │ 次年三月三│
│ │ │ 十一日前截│
│ │ │ 止。 │
│ │ │二、符合申請資│
│ │ │ 格者年齡計│
│ │ │ 算起迄時間│
│ │ │ ,由本部另│
│ │ │ 函知。 │
│ │ │三、依通報系統│
│ │ │ 實際登錄申│
│ │ │ 請案件核定│
│ │ │ 補助,第一│
│ │ │ 學期核定金│
│ │ │ 額,將於次│
│ │ │ 年一月核撥│
│ │ │ 。 │
│ │ │四、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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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核│一、補助條件:三足歲以上未滿五│一、配合「幼托│
│ 發│ 足歲經鑑輔會安置就讀立案私│ 整合」政策│
│ 身│ 立幼稚園 (機構含直轄市、縣│ ,本案補助│
│ 心│ (市) 委託設立者) 之身心障│ 標準所稱「│
│ 障│ 礙兒童,依下列補助基準補助│ 幼稚園 (機│
│ 礙│ 之:一名兒童,就讀一學期補│ 構) 」,若│
│ 兒│ 助五千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一│ 改為「幼兒│
│ 童│ 萬元。 │ 園」亦適用│
│ 教│二、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 之。 │
│ 育│ 島及小琉球等六離島自九十三│二、各直轄市、│
│ 補│ 學度第一學期起,原住民鄉鎮│ 縣 (市) 符│
│ 助│ 自九十四學年度起,三足歲以│ 合申請資格│
│ 費│ 上未滿五足歲經鑑輔會安置就│ 人數資料應│
│ 。│ 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 (機構) │ 於截止期限│
│ │ 之身心障礙兒童,依下列補助│ 前鍵入特殊│
│ │ 基準補助之: │ 教育學生通│
│ │ 1.公立幼稚園 (機構) :一名│ 報系統: │
│ │ 兒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二千│ 第一學期:│
│ │ 五百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五│ 每年十月三│
│ │ 千元。 │ 十日一前截│
│ │ 2.私立幼稚園 (機構) :一名│ 止。 │
│ │ 兒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一萬│ 第二學期:│
│ │ 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二萬元│ 次年三月三│
│ │ 。 │ 十一日前截│
│ │三、社政、民政等單位已發給相關│ 止。 │
│ │ 補助經費者,本部不再重複發│三、符合申請資│
│ │ 給。 │ 格者年齡計│
│ │四、經費用途:經常門。 │ 算起迄時間│
│ │ │ ,由本部另│
│ │ │ 函知。 │
│ │ │四、依通報系統│
│ │ │ 實際登錄申│
│ │ │ 請案件核定│
│ │ │ 補助,第一│
│ │ │ 學期核定金│
│ │ │ 額,將於次│
│ │ │ 年一月核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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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鼓│一、補助條件:凡招收身心障礙幼│一、應於每年十│
│ 勵│ 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園內有│ 月三十一日│
│ 提│ 現職專任合格幼教教師於前一│ 以前由直轄│
│ 供│ 年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主管│ 市及縣 (市│
│ 幼│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特教專業│ ) 政府彙整│
│ 教│ 知能研習進修五十四小時,且│ 所屬立案私│
│ 教│ 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礙幼兒轉│ 立幼稚園專│
│ 師│ 銜通報者。 │ 任合格幼教│
│ 在│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 教師在職證│
│ 職│ 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五千│ 明及前一年│
│ 進│ 元。 │ 進修特教專│
│ 修│三、經費用途: 經常門。 │ 業知能時數│
│ 特│ │ 證明等相關│
│ 教│ │ 資料提出申│
│ 專│ │ 請。 │
│ 業│ │二、依實際申請│
│ 知│ │ 案件核定後│
│ 能│ │ ,於次年撥│
│ 機│ │ 付補助款。│
│ 會│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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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鼓│一、補助條件:凡招收身心障礙幼│一、應於每年十│
│ 勵│ 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進用專任│ 月三十一日│
│ 進│ 合格學前特教教師任職滿一年│ 以前由直轄│
│ 用│ 以上,且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 市及縣 (市│
│ 專│ 礙幼兒轉銜通報者。 │ ) 政府彙整│
│ 任│二、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 所屬立案私│
│ 合│ 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一萬│ 立幼稚園專│
│ 格│ 元。 │ 任合格學前│
│ 學│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特教教師證│
│ 前│ │ 書影本及在│
│ 特│ │ 職證明等相│
│ 教│ │ 關資料提出│
│ 教│ │ 申請。 │
│ 師│ │二、依實際申請│
│ 。│ │ 案件核定後│
│ │ │ ,於次年撥│
│ │ │ 付補助款。│
│ │ │三、配合「幼托│
│ │ │ 整合」政策│
│ │ │ ,本案補助│
│ │ │ 標準所稱「│
│ │ │ 幼稚園 (機│
│ │ │ 構) 」,若│
│ │ │ 改為「幼兒│
│ │ │ 園」亦適用│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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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一、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 (市│一、以每年五月│
│ 助│ ) 政府應擬訂推動學前特教方│ 二十八日之│
│ 辦│ 案工作計畫。 │ 全國特教通│
│ 理│二、補助基準: │ 報系統接受│
│ 學│ (一) 依通報系統各該縣市學前身│ 學前特教服│
│ 前│ 心障礙幼兒數計算。 │ 務身心障礙│
│ 特│ (二) 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補│ 學生人數核│
│ 教│ 助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 算。 │
│ 方│ 一百人者,補助十萬元;一│二、每年一月核│
│ 案│ 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補│ 定,各直轄│
│ 。│ 助二十萬元;二百人以上未│ 市、縣 (市│
│ │ 滿五百人者,補助四十萬元│ ) 政府應出│
│ │ ;五百人以上者,補助六十│ 具納入預算│
│ │ 萬元。 │ 證明及領據│
│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 請款。 │
└────┴───────────────┴───────┘
伍、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於本部預算。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應就補助經費總額度,參照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規劃研擬該直
轄市、縣 (市) 政府年度特教工作計畫。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十六日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補助標準核算後,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次年預訂補助經費
概算函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陸、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依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特教工作計畫審核後,核定各項目
之補助金額,該補助經費,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納入預算辦理,
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或「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等程序,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柒、補助成效及考核: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
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本部應以評鑑、訪視或會議審查等方式,
對所提報告進行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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