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
│ 法 規 名 稱 │ 條、項、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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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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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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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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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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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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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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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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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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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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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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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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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第三條 │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 │
│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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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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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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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設立標準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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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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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第八條 │
│選介派遷調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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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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