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民國 104 年度 10 至 12 月份歲計會計相關資
訊檔案結果,核有建請貴會辦理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惠復。
說 明:一、機關間有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影響採購公平。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依 102 條第 3 項
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或 1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另貴會於民國(
下同)99 年 5 月 12 日訂定(104 年 9 月 17 日修正)「機
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
錯誤態樣」其中「二、採購、履約管理、驗收階段」列舉錯誤態樣
:「(十)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3
條。」並於 101 年 2 月 4 日訂定採購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共
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函請各機關轉知所屬機
關參採,以強化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二)本部審核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含國防部所屬及國家安全局)104 年
度 10 至 12 月份歲計會計相關資訊檔案結果,核有部分機關辦理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逕洽拒絕往來廠商辦理計 251 筆
,支出總金額 901 萬餘元,其中,支出總金額逾 l 百萬元者計
有內政部、法務部、農業委員會 3 個主管機關;5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者計有交通部、環境保護署、文化部 3 個主管機關(
詳附表 1)。另同期間支出總金額達 40 萬元以上者計有環境保護
署督察總隊、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2 個機關(詳附表 2
),核與上開規定有間,請督促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建請明確規範確認廠商未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點,俾供機關遵循。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
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另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
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第二、(十)項:「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 103 條。」爰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不得向拒絕往來廠商
採購。
(二)據部分機關反映,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該類採購案係因:1.訪價階
段廠商尚未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機關核准採購後,通知廠商履
約時,該廠商始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2.經核准採購時,該廠商尚
未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簽約時,該廠商始被列為停權廠商;3.
辦理諸如文具用品、便當、電器設備修繕等小額採購案,多僅以電
話訪價、通知廠商履約或逕洽廠商採購,並未簽訂契約,嗣機關簽
辦付款時,始發現該廠商於上開作業期間經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等。鑑於貴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有關「開標
作業」之作業程序說明一、(四)規定「主辦單位於開標前查察是
否有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形;若
有前者,則全案不予開標;若有後者,則個別廠商之標不予開標。
」已律定招標機關應於開標前確認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惟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自訪價至通知廠商履約,多
未有招標、開標及決標等作業程序,部分採購之履約,亦未簽訂契
約,致各機關於採購期間查詢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之時點間有
差異,並衍生涉向拒絕往來廠商採購或付款之情事。建請明確規範
確認廠商未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點,俾供各機關遵循。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審計部第一廳、審計部第五廳(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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